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秦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园园,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丰台支行)与被告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丰台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园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建行丰台支行诉称:2007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常某向原告申请额度借款,原告同意向被告常某提供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x元,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某责任。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常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区富丰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对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屋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同日,被告常某向原告提交《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申请支用借款x元用于消费,借款期间自2007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5月17日向被告常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截止2011年4月,被告常某已累计拖欠贷款35期,连续拖欠贷款33期,被告常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某。故起诉,要求与被告常某解除《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归还借款本金x.63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计算至2011年4月18日止所欠利息为x.83元,所欠罚息为x.22元);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常某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北京市X区富丰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7日,建行丰台支行(乙方)与常某(甲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贷款x元;个人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07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7日;甲方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归还应付本息。当日,双方签订了分账户支用单,确认常某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该罚息利率自起息日起,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一次,但本款对利率调整日另有特殊约定的,依该特殊约定执行。同时,丰台支行(乙方)与常某(甲方)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常某愿意为其《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常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区富丰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某、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抵押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失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合同签订后,建行丰台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建行丰台支行已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领取了他项权证。之后,常某归还了部分贷款。贷款结清试算单显示,常某现拖欠借款本金x.63元及截止到2011年4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x.05元。故建行丰台支行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建行丰台支行提供的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分账户支用单、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客户一览表、结清试算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建行丰台支行与常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某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常某未能依约按期履行返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建行丰台支行要求与常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常某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其行为属违某,应承担相应的违某责任。建行丰台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其要求常某返还借款本金并偿付相应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常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款本金二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五元六角三分。

三、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截止到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计六万零五百二十四元五分。

四、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贷款余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对常某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拍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超出部分退还常某,不足部分由常某补齐。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三十七元,由常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英婷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