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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天坤(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0日13时30分,被告人司某某驾驶豫x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X镇立交桥东50米处时,与被害人吴××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吴××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0月6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13时30分,被告人司某某驾驶豫x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X镇立交桥东50米处时,与被害人吴××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吴××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0月6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司某某已与被害人吴××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司某某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司某某供述,2010年9月30日上午10时,他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道由东向西行驶,前方路北侧斜着出来一辆电动车,电动车距离他的车有5、6米远,他踩刹车,并向左拉把方向,已来不及了,他驾驶的车右前方大灯处撞住电动车的前轮,他见骑电动车的老者伤的很重,他用手机打了“120”,让袁××报“110”。

2、证人袁××证实,2010年9月30日,他坐司某某驾驶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薛店镇S102道撞住一辆电动车,骑电动车的人受伤很严重。证人张某某证实内容与证人袁××证实内容一致。

3、证人吴××证实,2010年9月30日,他父亲吴××骑电动车出交通事故死亡,并证实吴××的家庭情况。

4、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吴××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7、委托书、询问笔录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8、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司某某到案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司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司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司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司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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