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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行黄某支行处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向原告的黄某支行贷款x元,约定2007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利率为10.5%,现被告所借贷款已逾期,原告在此期间多次进行催收未果。为此,原告特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x元及结清日止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无能力偿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自愿在2009年9月30日偿还于2006年5月31日向原告的黄某支行所借贷款x元及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所借该贷款的利息7000元(注:上述款项被告王某某已于2009年9月30日当场付清给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黄某支行);

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诉讼费减收后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丽华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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