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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刘×,2005年11月生育女儿刘××。2008年以来,我一直在外务工,被告不能好好照顾孩子和家庭,争吵成了家常便饭,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处理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

被告陶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陶某某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刘×,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双方婚后前期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的原则,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品

审判员聂士峰

审判员程东升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申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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