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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3月25日受理以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憨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2006年2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次月22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是一个脾气暴躁、对家庭极不负责、赌博成性的人。被告对原告的生活、身体漠不关心,常为小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先后几次造成原告流产,原告生下唐某旗后,被告既没有看望原告母子,也没有支付一分生活费。原告自2007年2月被被告殴打后一直住在娘家至今。2008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知悔改,依旧对原告母子不理不睬,双方无法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唐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结婚证一张。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本院(2008)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打牌,双方经常吵架;从2007年2月起,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生小孩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既没有看望,也没有给过抚养费的事实。三、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X年X月X日生下唐某旗的事实。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原告母亲肖某娇的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从2007年农历2月开始分居至今;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没有和好;被告没有履行做父亲的义务的事实。

被告曾某某没有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调查,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其陈述意见,本院认定本案的如下基本事实:

2004年,原告唐某某与其前夫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2006年2月,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次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后,曾某某随唐某某在其娘家居住生活。2006年8月,唐某某与曾某某一起到曾某某家生活。因曾某某经常参与打牌,双方时有口角发生。2007年4月(农历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唐某某独自回到娘家生活,随后,曾某某也未告知唐某某便离家外出打工。2008年2月12日,唐某某在茶陵县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男孩,取名唐某旗。2008年2月22日,曾某某得知唐某某生育一男孩后,到唐某某娘家看望唐某某及小孩,遭到唐某某母亲的阻挠,之后,曾某某多次探望唐某某及小孩,均遭到拒绝。2008年7月7日,唐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唐某某仍带小孩在其娘家生活,与曾某某一直分居至今。2009年3月25日,唐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唐某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要求曾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常因曾某某参与打牌之事发生争执,以致分居,双方分居至今已有二年之久,在唐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又无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和举措,现唐某某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唐某某坚决要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唐某旗尚幼,宜由唐某某抚养,唐某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要求曾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应尊重其意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唐某某与曾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唐某旗随唐某某生活,由唐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

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张晓憨

二○○九年四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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