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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茶刑初字第X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茶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流氓,于1994年1月25日被株洲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09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龙某甲纠合龙某某、龙某某、龙某丙、谭某乙、刘某某、龙某某、龙某某、李某壬等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在虎踞镇X村一带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龙某甲为首,其他人积极参加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被告人龙某甲的带领下,为壮大团伙经济实力,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肆意殴打无辜百姓、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强取财物与工程承包经营权,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而且公然藐视基层政权组织,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欺压群众,使当地群众恐惧不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一、寻衅滋事

1.2003年11月中旬的一天,邹某某在虎踞低车村与龙某华发生纠纷后,龙某华请来刘某某帮忙打架出气,刘某某一来就殴打邹某某,后来被邹某某还手用刀划破额头。刘某某借此纠集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丙、谭某乙等人冲到邹某某家,打坏屋内餐具、电话机等价值1000多元的物品,并打伤邹某某之妻龙某丁,还威逼要x元钱,龙某丁无奈之下于当晚拿了4000元给刘某某。几天后,刘某某又纠集被告人龙某甲及谭某乙、龙某丙等人冲到邹某某家继续索要余款,在邹某某求情时,被告人龙某甲与谭某乙等人动手殴打邹某某的头、手部等处,其妻龙某丁、其母李某戊、其阿姨李某娥上前劝架,也被殴打致不同程度受伤。邹某某及家人畏惧被告人龙某甲等人的势力,被逼又拿出4000元给刘某某。事后,被告人龙某甲分得5000元,刘某某、谭某乙共分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刘某某、龙某丙、谭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邹某某、龙某丁的陈述、证人龙某某、李某戊、谭某己、龙某庚、龙某辛、李某壬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3年下半年,虎踞镇X村委会组织招标退耕还林,龙某甲意图坐标,公开扬言威胁其他投标人,称谁参与竞标谁就要吃亏。在招标会当天,被告人龙某甲与刘某某、龙某丙到场公然表明坐标意图,当场再次蛮横地威胁吓唬其他投标人,谁标就打谁,致刘某某等其他想竞标的人因畏惧而不敢投标,因而被告人龙某甲等人坐标得逞。随后在经营退耕还林活动中,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丙、刘某某多次殴打无辜百姓,强取财物。2004年2月份一天,村民龙某癸拔掉自家自留地上的树苗,被告人龙某甲及刘某某以其违反退耕还林为由,硬要龙某癸赔1000元钱,被告人龙某甲还扇龙某癸的耳光示威,龙某癸无奈之下拿出400元钱给了被告人龙某甲,并将树苗补齐。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刘某某、龙某丙的供述、被害人龙某癸、龙某庚的陈述、证人李某戊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等人为追求经济利益,经常故意到攸县人陈明望等人开办在低车村的沙场闹事,使其无法正常经营,后被逼以27万元的低价将沙场转卖给被告人龙某甲等人。此后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龙某某、龙某丙、谭某乙、刘某某、龙某某、龙某某等人筹资合伙开办沙场,由龙某某负责管理。为解决沙源问题,被告人龙某甲等人商定到别处任意采沙,遇阻就凭借武力打人压制。随后,在明知该村X至X组的沙洲已承包给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情况下,仍肆意在沙洲上采沙。2006年3月14日,李某某出面阻止龙某某带人采沙时,被告人龙某甲便纠集龙某某、龙某某、谭某乙、龙某丙、刘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致李某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06年7月份一天,李某某出面阻止龙某某采沙时,刘某某、龙某某先赶到,在场的李某某朋友李某某劝阻时遭到刘某某、龙某某的殴打而躲走。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谭某乙、龙某丙、龙某某随后赶到,一来就动手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致李某某受伤倒地。派出所民警赶来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公然带头又一次殴打李某某,后被民警制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刘某某、龙某丙、谭某乙、龙某某、龙某某、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龙某某、谭某某、龙某某、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龙某庚、谭某己等人的证言、株犀鉴字(80)号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5年11月份,虎踞低车村X组织参与迷信活动,交钱请班子“唱章”,村民刘某某不愿参加,被告人龙某甲得知后,带领龙某某、龙某某、谭某乙、龙某丙、龙某某等人冲到刘某某家,先威胁恐吓要交钱,被拒后这伙人当场打坏刘某某家的门、椅、锅等物品,并打伤刘某某。直到刘某某的哥哥出面代交了288元钱,被告人龙某甲等人才停手。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龙某某、龙某丙、谭某乙、龙某某、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龙某庚、龙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8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谭某乙为替彭某高向彭某某讨债,窜至虎踞墟上四处寻找彭某某,在墟上一酒摊前看到彭某某后,便冲上去对彭某某拳打脚踢,打伤彭某某左眉、腰部等处。事后,被告人龙某甲打电话威胁彭某某如果报警,就打死他。经法医鉴定,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龙某某、龙某丙、谭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7年正月16日,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谭某乙、龙某丙等人被高水村的龙某某请去,为龙某某的亲戚与李某华发生纠纷一事“了难”。被告人龙某甲等人来到高水村李某华家,先恶语相逼要5000元钱,遭拒后就动手打人。村民李某文来劝,结果遭到被告人龙某甲等人拳打脚踢而躲走。村干部赶来处理时,被告人龙某甲等人仍强行索要了1000元钱,由被告人龙某甲拿了购买毒品,然后与龙某某、龙某某、谭某乙、刘某某等人分吸。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龙某某、谭某乙、龙某丙的供述、证人何道英、罗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敲诈勒索

2007年农历12月左右,被告人龙某甲与龙某丙、刘某某所承包退耕还林范围内大禾冲山上部分树苗被烧,被告人龙某甲伺机找无辜百姓来承担此事,先与龙某丙找到龙某文,威逼其承认放火,经龙某文解释及在场旁人证实没有放火后才罢休。因龙某某家有田与被烧的山相连,被告人龙某甲又指使管理山场的李某壬去找龙某某赔钱。李某壬遭龙某某拒绝后,向被告人龙某甲提出多带人去龙某某家闹事、威胁。于是,被告人龙某甲及李某壬、龙某丙、刘某某商定要把放火的事硬栽在龙某某头上,逼他赔钱。在一天晚上,被告人龙某甲及李某壬等四人来到龙某某家,蛮横地要龙某某赔x元钱,龙某某解释时,被告人龙某甲指使龙某丙故意损坏屋内物品来示威。李某壬借势要龙某某承认放火,同时,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丙、刘某某在龙某某面前恶语恐吓,龙某某被迫承认自己放了火。村干部到场处理,要龙某某赔2000元,被被告人龙某甲拒绝。几天后,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丙继续向龙某某要钱,并威胁不给钱就不让过好年,并打坏龙某大门示威。龙某某被逼无奈,向被告人龙某甲苦苦哀求后,将借来的6500元钱交给李某壬,被告人龙某甲为防止龙某某反悔,还逼龙某某写悔过书,后在李某壬的授意下,由他人代笔写了悔过书和保证书,龙某某被逼签字。后来,龙某某还将被烧树苗500多棵补齐,花费80元。事后,被告人龙某甲分得3000元,龙某丙共分得2000元,李某壬分得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李某壬、龙某丙、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兰、龙某某、刘某某、龙某庚、谭某己、袁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强迫交易

1.2007年元月份,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龙某某、谭某乙、龙某丙、龙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决定要想方设法把本村X至X组的沙洲搞到手,商量先自拟好合同,要各组组长签字,同时给各组组长200元“好处费”让他们挨家挨户游说村民同意,如果有人不签,就硬逼他签字。随后在一天晚上,被告人龙某甲拿着拟好的合同,纠集龙某某、龙某某、谭某乙、龙某丙、龙某某到各组组长家,采取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各组组长签字,并当场放出“不想签也要签”的狠话。组长龙某某等人畏惧这伙人的势力,都在合同书上签了字。这样,被告人龙某甲等人以租沙洲退耕还林为名,以年租金x元的低价承包到沙洲后,肆意采沙,并将其中部分范围出租给他人采沙,村干部出面制止时,遭到被告人龙某甲等人恐吓威胁而不敢再管。仅2007年一年,该团伙就从中牟利10余万元,被告人龙某甲分得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龙某某、龙某某、谭某乙、龙某丙、刘某某、龙某某的供述、证人龙某某、龙某某、谭某己、龙某某、龙某某、袁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合同、收款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8年2月份,虎踞镇X村委会要将本村的冰冻林木的采伐权对外招标,底价为3.5万元。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龙某丙、谭某乙等人在一起商定不准其他人参与竞标,而且要以低价坐标,再高价转卖出去牟利,并在村里到处宣讲谁竞标就打谁。2008年2月28日招标会当天,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龙某丙等人到场,公开扬言“谁竞标就要谁吃亏”,龙某丙还将会场桌子掀翻示威,故意破坏会场秩序,致刘某某等其他想投标的人都畏惧被告人龙某甲等人的势力而不敢竞标。次日,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某来到村部要以x元的价钱承包。村干部不敢违背,只好答应。几天后,被告人龙某甲将得手的承包合同以5.7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其从中牟利3.0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甲以及同案犯龙某某、龙某丙、谭某乙的供述、证人龙某某、龙某庚、谭某己、龙某某、刘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龙某甲参与寻衅滋事6次,致2人轻微伤,强拿硬要他人钱财9688元,其个人分得6400元;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他人钱财6500元,其个人分得3000元;参与强迫交易2次,非法获利4.82万元。

本案另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①接待被告人龙某甲投案笔录;②呈请认定被告人龙某甲自首报告书;③茶陵县公安局平水中心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对被告人龙某甲的讯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陈士飞的讯问笔录以及立案决定书和逮捕证、对证人李某英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证实龙某甲通过亲友规劝陈士飞投案的事实。

被告人龙某甲的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④释放证明书;⑤同案犯龙某丙等人的既判刑事判决书;⑥被告人龙某甲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纠集龙某丙、刘某某、谭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龙某甲伙同李某壬、龙某丙、刘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此外被告人龙某甲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村委会与之签订合同,其行为又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的三项罪名成立,且被告人龙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三项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龙某甲在归案后,又通过其亲友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亦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甲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予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其占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责令其退赔。综上,对被告人龙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

二、对被告人龙某甲犯罪所得赃款4.82万元依法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龙某甲退赔赃款5000元给被害人邹某某,退赔赃款400元给被害人龙某癸,退赔赃款3000元给被害人龙某某,退赔赃款1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华(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某勤

审判员谭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清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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