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大章,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代理人尹大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尔后同居生活。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被告行为不当,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则不与原告同居生活,2006年,被告同其母亲趁家里无人时,将其部分嫁妆搬回娘家。2007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均从广东打工回到了竹市老家,原告多次去被告娘家,要求被告回原告家过年,均遭拒绝。现原、被告已分居四年之久,据此,原告于2008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洞口县人民法院以(2008)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因原、被告关系仍无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唐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2008)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因原、被告夫妻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相关事实。

证人罗某平、刘青菊的证词各1份,拟证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无任何往来。

以上证据因被告缺席,无法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二份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所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相识、恋爱,尔后同居生活。2004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带嫁妆25英寸康佳彩电(已坏)、VCD、洗衣机、落地式电风扇一台、高组合柜、矮组合柜各一组、木制沙发一套、梳妆台、餐柜、圆盆各一只,小方桌一张、凳子八根、席梦思床一张、床头柜两只、荼几、水架各一只、棉絮四床、枕头内蕊两个、蚊帐两床等嫁妆。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一起赴广东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曾因琐事吵架。自2005年11月起,原、被告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被告也多次寻找原告,均未找着。2006年,被告和其母亲将被告部分嫁妆(电器)搬回娘家。2007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共同回竹市老家过年,原告多次去被告娘家找被告,要求被告去原告家过年,被告不肯。为此,原告于200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08)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无任何往来。原告于2008年12月4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而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应该是好的。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便分居生活,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8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无任何往来,使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观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嫁妆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应为被告所有。被告唐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被告唐某某现存原告家的嫁妆由被告唐某某带走。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小柏

审判员杨鲜明

审判员黄某玲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芳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