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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谢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又名谢某),男,生于2002年8月29日(身份证号码x),土家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生于1977年10月7日(身份证号码x),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谢某(又名谢某),男,生于1977年9月18日(身份证号码x),土家族,教师,住(略)。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谢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20日向被告谢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休庭后,原告经本院释明后,将支付生活费变更为抚养费纠纷,本院又重新给被告送达了起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法定答辩期,也不需再次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子,由于父母离婚,原告一直随母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但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被告仍按以前的标准给付,已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再加上原告马上上小学,则花费更多,母亲无固定生活来源,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提高支付标准,但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推脱,现被告每月收入已由2003判决时的700元涨至2000多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谢某辩称:原告的代理人要求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400元抚养费,其要求过高,按照城镇在读学生的大众消费水平计算,每月支出也不过在250元左右,但我可以由原来生效判决确认的每月200元抚养费增加到每月300元。给自己的子女拿抚养费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也必须考虑到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消费,希望贵院给予合理的裁决。

原告杨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3)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予以佐证。

被告谢某未向本院出示证据,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谢某系父子关系。2003年11月6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即本案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离婚后,原告杨某甲随母亲杨某乙一起生活,由被告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双方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时至2009年,因原告之母在催款的方式方法上与被告发生分歧后,被告从2009年1月起停止了对原告抚养费的支付,原告杨某甲于2009年7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谢某支付抚养费,并将支付标准由原判确认的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2009年1月起每月按照400元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因从2003年11月起至起诉前的2009年6月期间有重庆黔江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且从原200元增加到400元的标准也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和确认,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被告收入的增加,原判每月200元的抚养费不能满足现实生活水平的需要,对原告起诉后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合理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标准可自起诉之日始按照原告提供并经被告认可的月收入1980元的标准计算作相应的调整,原告并要求按照被告总工资的20%计算,其抚养费调整为每月(x%)396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谢某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月支付原告杨某甲的抚育费由原生效判决确认的200元调整为396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谢某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帅世亮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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