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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与许某某、张某某、尹某丙、尹某丁抵押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住址在洞口镇X街。

法定代理人肖某乙,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某某,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磅,邵阳市分行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许某某,男,49岁,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46岁,住(略)。

被告尹某丙,男,46岁,住(略)。

被告尹某丁,男,18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与被告许某某、张某某、尹某丙、尹某丁抵押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主动还清贷款本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胡春红负担。

审判长杨鲜明

审判员黄某玲

审判员周后立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肖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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