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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洞口县X镇X组。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邵阳市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受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甲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遗漏当事人,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员杨鲜明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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