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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熊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9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9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虎小功、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仁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丈夫仁某某携带假发票,在平舆县城东建材市场附近由陈某某卖给徐某某发票10本,共500份;2010年9月23日陈某某与仁某某在平舆县城新华书店西侧正欲出售发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陈某某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中查获发票30本,共1499份。经鉴定,查获的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陈某某、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平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查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平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证明、税务检查证复印件、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胡吉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仁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二人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因处于公安机关布控之下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止)

被告人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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