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新宏昌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郑州赛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销售铜排等有色金属的企业,从2008年4月份起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进货,截至2009年1月份,被告从原告处提货价值x.63元,尚欠x.78元未付。其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某款x.78元,并支付某期付某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0日之前支付某告货款十一万九千二百八十一元七角八分元。
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七十三元由被告郑州赛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三、原告郑州新宏昌物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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