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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员,住(略)。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9年2月27日发出(2009)芙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某某自收到支付令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发出的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某某自收到支付令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教华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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