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某与禹州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61岁。

委托代理人蔡某娟,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宇,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杨某,女,汉族,59岁。

委托代理人刘必贤、马某某,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房产登记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振宇、第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必贤、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之父张永福生前系禹州市司法局离休干部,第三人杨某与张永福系夫妻关系。2000年1月28日,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局给张永福位于禹州市X路中段南侧的房屋颁发了证号为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3月12日,被告将该房屋过户登记为杨某的名字,并向杨某颁发了产权证号为x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x号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原告起诉书中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x号证号为被告作出房屋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登记编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销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x号是被告作出房屋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登记编号,并非产权证号。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杨某颁发的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禹州市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以下问题和错误:1、一审法院在原告能证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并得到法庭确认后,应对所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而不应回头再审查请求内容形式上的“当与否”,且该“不当”情形已经法庭纠正和消除。2、一审法院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行为是错误的。3、一审法院应作出撤销被上诉人向第三人颁发的房产产权证的判决。因而请求:1、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行初字第X号判决书。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向第三人颁发的登记编号为x号,产权证号为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被上诉人禹州市房产管理局和第三人杨某二审庭审前没有进行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1992年张永福和杨某在禹州市司法局集资三室一厅楼房一套。1992年12月26日张永福在立下遗嘱中,将该房产指定由杨某和四子张国华继承。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为杨某江、连均,并于1992年12月28日在禹州市公证处办理了(1992)禹证字X号公证书。2007年2月张永福病故,该遗嘱生效。2007年8月28日其四子张国华在禹州市农业税管理局办理了契税减免审批。在该审批表中“转让方”一栏内为“张永福”,“承受方”一栏为“张国华”,“减免理由”一栏为“死亡继承”。在杨某申请进行房产过户中,张国华向禹州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声明一份。称:“我叫张国华,我父张永福于2007年2月去世,我父母二人在夏都滨河路中段南侧有房产一套,于1992年在公证处公证。”此房有我与我母亲杨某共同继承,我自愿放弃继承,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办我母亲杨某名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之父张永福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杨某、张国华继承。在该遗嘱生效后,虽然张国华在杨某进行房产过户时,写有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因其继承该房产的事实,已经为国家契税管理机关所承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故应视为其放弃的是所有权。上诉人张某某,因不是其父张永福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故同本案所诉的房产过户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一款(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宋丙吾

代理审判员李兵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