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付某某抢夺、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化名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犯抢夺罪于2001年9月5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故意伤害于2005年12月2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夺于2005年12月3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跟踪卢某某至路桥城区X路X号附近,由被告人付某某下车尾随卢某某至楼梯口,在夺得卢某某提在右手的一只挎包后坐上李某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所夺取的包内有现金某民币x元;索尼爱立信T618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50元;“伊艾黛丝”保湿营养霜一瓶,价值人民币245元;“卡乐”珍珠膏一瓶,价值人民币358元;“LV”唇膏一支,价值人民币90元;总价值人民币x元。案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200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在路桥区X街X路X号北侧河岸边遭姚某某、孙志平(均另案处理)抢劫后即对姚某某进行追赶,并在潞河路X号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用菜刀将姚某某手脚多处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某、姚某某陈述;证人江某某、余某某、金某某证言;作案地点辨认笔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估价鉴定书;法医鉴定书;身份前科书证;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付某某应以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某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付某某的刑期自2005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6月27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05年12月3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罚金某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某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林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