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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06年1月1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以每张1元的价格向一女子购得“黄某”VCD片200多张,并以每张3元的价格进行贩卖。2006年1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X路东区X路边进行贩卖时被查获,并在现场及其暂住处扣押VCD片267张。经鉴定:其中261张VCD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记录及扣押清单,图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淫秽物品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8日起至2007年1月17日止;罚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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