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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述称,被申请人陈某乙,男,193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处。与申请人为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陈某乙年事已高,患有老年痴呆,故要求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陈某乙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黎华

书记员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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