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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系原告李xx哥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康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刘x,被告毕xx及其委托代理人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在哈尔滨经人介绍相识,因为双方均是大龄青年,仅经过短暂接触,就于同年9月27日在哈尔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之后,被告在哈尔滨工作、原告在上海生活,双方基本处于两地分居的状态。被告仅在每年冬天的四个月假期到上海生活,双方的交流很少。2005年被告退休后才到上海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于2001年发现身患基底细胞癌,2010年病情恶化病变。原告患病之后,被告对原告从来都不管不问,都是原告的家人照顾原告、陪同看病。在家庭生活中,被告经常对原告发脾气、吵闹,从不关心原告。长年来,原告仍需要像健康人一样承担家庭责任,而被告连病人需要的最起码的悉心照顾、营养饮食都从不给原告。近几年来,被告还经常提起财产的要求,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10月份,被告要求在原告婚前拥有的房产中增加自己的名字,在达不到目的时,被告大吵大闹。2010年8月,被告借口办理居住证,将原告的房产证、户口簿都控制起来。原告作为一个长期患病的体弱者,原本需要家人的照顾和支持,被告不仅不照顾原告,还提起财产问题制造矛盾。原告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反而要为被告不知何时会挑起的事端而担心。原告在身体上、精神上都感到疲惫,已经严重影响到自己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毕xx辩称,原、被告相识、登记结婚情况均属实,婚后未生育。2005年前,被告虽然在哈尔滨工作,不能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但仍会定期回上海与原告团聚。2005年起,被告到上海与原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的日常生活都是被告照料的,原告生病时被告也尽到了照顾义务。被告并未要求在原告的房产上加名字,只是要求把户口从哈尔滨迁到上海。房产证和户口簿上都有原告的名字,被告作为妻子有权进行保管,故原告亲属索要时,被告没有交付。现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被告工作原因双方两地分居,被告在每年冬天的4个月假期回上海与原告团聚。2005年起,被告回上海与原告共同生活至今。近年来,原告以被告对其不尽照顾义务并提出财产要求等原因,对被告产生不满。2010年12月1日,原告诉来本院。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原、被告对本案事实的自认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至2005年期间的分居事实因客观原因引起,并非双方感情不和造成。2005年起,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的嫌隙可通过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寻求解决。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顾念夫妻以往感情,给双方一段冷静的时间。希望被告面对夫妻矛盾的事实,用实际行动争取夫妻和好。综上,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毕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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