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台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沛青、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绍琼”(另案处理)通过“成强”(另案处理)介绍,在台州市X路X街道四号桥附近的公共厕所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重约0.5克)。
2008年9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同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绍琼”分别在台州市X路X街道四号桥附近一弄堂口、四号桥上以人民币500元、3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共2包(分别重约0.5克、0.3克)。
2008年10月6日上午,公安人员在台州市X路X路村X路X号四楼将杨某某抓获,并在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8.1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证言、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平沧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陈学友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娟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