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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金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律师、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2月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朱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因双方缺乏感情基础,自2004年双方到上海打工后,常为琐事争吵,被告还曾用菜刀将原告砍伤。2009年11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子朱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婚姻事实及生育事实正确。原、被告婚后经济条件很差,但是感情一直很好。被告确实曾经将原告砍伤,但那是因为双方产生口角,原告首先将被告打伤,被告一时气愤才将原告砍伤的。被告愿意悔改,希望能够继续与原告一起生活,况且儿子的教育也需要原告,综上,原告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朱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未妥善化解生活中产生的纠纷,以致出现矛盾,双方曾在争执之中产生肢体冲突。2009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均能努力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表态将尽力改正自己的缺点,争取挽回婚姻,本院认为应给予双方一次化解夫妻矛盾、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但必须指出,双方曾因争执而产生肢体冲突,以暴力方式解决夫妻矛盾是不可取的,希望双方均能够理性、克制的面对夫妻之间产生的问题。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林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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