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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新乡某纸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乡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秀玲独任审判。因被告河南新乡某纸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于2010年6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文书。本案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长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聚丙烯酰胺,单价每公斤人民币11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送货,货物总价值22万元,被告至今仍有13万元货款未付。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3万元;2、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万元为本金,从2008年3月27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证据2、采购订单原件1份,传真件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依合同单价采购货物17吨,总金额为17万元的事实。

证据3、送货单原件5份,货物数量20吨,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货,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证据4、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事实。

被告河南新乡某纸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河南新乡某纸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拖欠不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乡某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

二、被告河南新乡某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4.70元,由被告河南新乡某纸业有限公司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于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审判长杨晶晶

审判员朱秀玲

代理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陆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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