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重庆市北碚汇智机械厂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4月13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北碚汇智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X镇X村。代码:x-X。

负责人:潘某某,厂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重庆市北碚汇智机械厂(以下简称汇智厂)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守容、被告汇智厂负责人潘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汇智厂欠原告王某某工程款x元,请求立即给付。

被告汇智厂辩称,欠原告王某某工程款x元属实,但工程质量有问题,且原告王某某未开发票,在原告王某某对工程进行修整和开具发票后,被告汇智厂同意支付该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7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汇智厂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由原告王某某给被告汇智厂修建厂房一幢,造价x元。原告王某某后完成了工程并交付给被告汇智厂。被告汇智厂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2007年3月28日,尚欠工程款x元,被告汇智厂向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此后,被告汇智厂又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了x元,现尚欠x元。经审理中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建筑承包合同、欠条等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汇智厂现尚欠原告王某某工程款x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汇智厂应予清偿。被告汇智厂所称的工程质量、发票,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重庆市北碚汇智机械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王某某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元由王某某负担125元,重庆市北碚汇智机械厂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庹昌文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小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