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航天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任,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宇,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长沙市芙蓉区通程娱乐城经营者。
被告长沙通程国际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程国际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长沙通程国际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长沙通程国际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程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长沙通程酒店)和长沙通程国际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通程置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长沙通程酒店和长沙通程置业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长沙通程国际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程国际大酒店和长沙通程国际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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