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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县南洲镇花甲湖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某某及第三人杨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南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木林,湖南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系原告原村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系被告之子,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第三人女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南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某某及第三人杨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南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称,被继承人陈某民系我村的“五保”对象,由我村供养20多年,其遗产13.5万元,除去其殡葬费2.3万元后,尚有11.2万元应依法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某辩称,我系被继承人陈某民的姐姐,其所有遗产11.2万元,应归被告法定继承。第三人杨某某参诉意见,我系被继承人陈某民的妹夫,对其生前有照顾,死后花了钱,遗产继承我也有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陈某民遗产现金9.6万元及交通事故赔偿金3.9万元,共计13.5万元,其中10.3万元(含殡葬费2.3万元)归原告南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所有,3.2万元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剔除已支取0.61万元,尚应得2.59万元。

二、原、被告视第三人杨某某所花费用的具体情况,各分别给付其0.2万元。

三、上述款项,由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被告和第三人,应得款由法院转付。其他事项当事人之间均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800元。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若桥

审判员孟云翔

审判员周放鸣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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