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湛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9日作出了(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9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江苏一建在平顶山市承建的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亿升城市花园X号、X号楼工程,2007年8月至9月间杨某某向江苏一建供应暖气管及管件。2007年12月29日双方结算,材料结算单上记载:供应单位是杨某某,工程名称是江苏一建“亿升城市花园”X号、X号楼。第一批价款x元,第二批价款x.90元,两批总计为x.90元,已付款x元,下欠款x.90元。材料员栏内注明“请按此结算”,有材料员段

永升的签名:项目财务栏有工地财务负责人郭建忠的签名:项目经理栏注明“同意按此条结算”,有工地负责人伍国涛的签名。双方结算后,江苏一建将销货清单原件收后。2007年9月23日杨某某向江苏一建供应暖气管及管件价值为x元,上面有段永升的签名,该笔销货清单原件仍在杨某某手中。被告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本院裁定移送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裁定由我院继续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被告江苏一建在平顶山市承建的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亿升城市花园X号、X号楼工程供应暖气管和管件,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签收,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暖气管和管件,其应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欠款数额为2007年12月30日结算单上显示的x.90元,和双方未结算但由被告方工作人员于2007年9月23日收取原告暖气管及管件的价款x元;欠款总额应为x元。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江苏一建支付欠款x.9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在收货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其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09年9月24日)起开始计算。原审判决: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杨某某货款x.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35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为,杨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和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算单上也没有加盖上诉人的任何印章,结算单上签字的几个人也没有到庭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判决让上诉人支付给杨某某x.90元是错误的,同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者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杨某某辩称,我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007年8月至9月向江苏一建供应暖气管及管件。2007年12月29日双方结算,有结算单和销货清单为凭,销货清单有段永升的签字。结算单上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材料员段永升的签字、有项目部财务部主管郭建忠的签字、有该项目部经理武国涛的签字,欠款清清楚楚怎么能说没有买卖关系呢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是想方设法拖欠不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无误。

经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2007年9月23日的销货清单上显示,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杨某某暖气管及管件,价款为x元。双方结算清单上的欠款x.90元,有上诉人的材料员段永升在结算清单上的签字,有上诉人项目部的财务主管郭建忠的签字,有该项目部经理武国涛的签字,均能说明双方买卖关系的存在和欠款的存在。两次共计欠款为x元,对该项欠款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该支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大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万军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过伟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