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新屋下村小组与被上诉人潘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昌县X镇X村新屋下村X组(以下简称新屋下村X组),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X镇X村新屋下村X组。

负责人吴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汪根波,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新屋下村X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999年10月1日,潘某某与广昌县X乡X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经济林合同,承包廖仔排、高排脑等山场64.5亩,承包期限为五十年。并于1999年10月11日到广昌县公证处公证。期间,广昌县X乡合并入广昌县X镇内管辖。2008年8月,因修鹰瑞高速公路,潘某某承包的山场被征收28.5亩,根据鹰瑞高速公路补偿标准,该28.5亩的山场青苗补偿款应为x元。但因该笔补偿款一起划拨到被告帐上,而新屋下村X组拒绝支付给潘某某,后经潘某某、新屋下村X组协商,该笔补偿款的60%归潘某某所有,40%归新屋下村X组所有,但新屋下村X组至今仍未支付给潘某某。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潘某某、新屋下村X组在法庭上的陈述,潘某某户口复印件一张,承包经营经济林合同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广府办发(2008)X号文件复印件一张、驿前镇X村委会高速公路补偿款分配名单复印件两张,驿前镇人民政府证明两份,广林权证字第NO.x号山林所有权证存根一张,驿前镇X村新屋下组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一张,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潘某某承包山场被高速公路征用后,被征用该山场的青苗补偿款系对山场承包人实际损失的一种补偿,应归潘某某所有,但潘某某、新屋下村X组双方经协商对该笔款项达成四、六分成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故潘某某要求新屋下村X组给付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新屋下村X组提出的原告承包山场未经本村X村民同意,该承包协议无效,故不应给付青苗补偿款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新屋下村X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潘某某青苗补偿款x的60%,即x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39元,由潘某某承担100元,由新屋下村X组承担339元。

宣判后,新屋下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潘某某与麻坑村委会签订并公证的承包合同无效。首先,廖仔排、高排脑等山场不归麻坑村委会所有,而是属于新屋下村X组集体所有,村委会不是承包发包的主体,签订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新屋下村X组未取得任何利益,为此,潘某某的承包未得到新屋下村X组的默认,不能作为新屋下村X组对合同实际的旅行。再次,即使麻坑村委会系合法发包主体,但其在未经民主决议就将山场承包给非本村X村民的潘某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该承包合同无效。2、潘某某无权取得青苗补偿。首先,潘某某之妻作为新屋下村X村民,应该知道山场是新屋下村X组所有,而不是属于村委会所有,但潘某某却在明知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山场承包合同,此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恶意取得,恶意取得的利益应返还。其次,由于新屋下村X组在潘某某承包之间就早已在廖仔排、高排脑等山场种植了林木,而原审中潘某某根本没有向法院提供其投资经营的证据材料,故不能作为给付青苗补偿款的理由。3、新屋下村X组与潘某某达成的分配协议应当撤销。尽管新屋下村X组与潘某某在事后达成的补偿款60%归潘某某所有,40%归新屋下村X组所有的协议,但该协议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为x多元的补偿金扣押在镇政府,而镇政府说若新屋下村X组未能与潘某某和解,就不发放补偿金,所以新屋下村X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了此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当撤销。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侵犯新屋下村X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新屋下村X组不支付青苗补偿款x元的60%,即x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潘某某承担。

被上诉人潘某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对原判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在二审中上诉人新屋下村X组提供一份证明,证明人为驿前镇X村委会,并该有该村委会的公章。被上诉人潘某某质证认为,该证明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该证明所盖公章是上诉人的原组长到该村委会工作后,利用其管理公章之便私自盖得。经查,该证明尽管加盖了麻坑村委会的公章,但没有经手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被上诉人对其合法性提出了异议,故对该证明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屋下村X组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签订的麻坑新屋下村X组高速公路土地补偿金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依照该协议书的约定,原判判决潘某某应分得青苗补偿金x元的60%,即x元正确。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与麻坑村委会签订并公证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与本案高速公路土地补偿金协议书没必然联系,因而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无权取得青苗补偿费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该高速公路补偿金协议书是被胁迫情况下所签,因而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充分,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由上诉人新屋下村X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刘萍

审判员杜小娟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