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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茶马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X号国际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市陆通联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视公司)、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龙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做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紫禁城公司原审起诉称:紫禁城公司是电影《求求你,表扬我》的著作权人。2007年8月,紫禁城公司发现迈视公司在迈视网提供该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网站使用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均为千龙公司所有,故该网站由迈视公司和千龙公司共同经营,迈视公司和千龙公司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紫禁城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起诉要求判令迈视公司和千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电影自迈视网站服务器中删除;在《中国电视报》及其网站首页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连带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迈视公司原审答辩称:涉案影片由三家公司摄制,紫禁城公司对该影片并不单独享有著作权。紫禁城公司只提供了其与另一联合摄制公司的相关证据,不能代表其他权利人提起诉讼。涉案网站为迈视公司单独经营,与千龙公司无关。紫禁城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缺乏依据。综上,不同意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千龙公司原审答辩称:千龙公司有自己的网站,与迈视公司仅在视频新闻项目上进行过合作,合作内容不包括影视节目,该项目现已终止。故千龙公司未侵犯紫禁城公司的权利,不同意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紫禁城公司与北京民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快乐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影片《求求你,表扬我》。三方签署的联合摄制合同约定:除署名权外,在国内的涉案影片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紫禁城公司与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大陆内地以外的涉案影片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北京快乐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2005年3月,该影片公映。该片导演为黄某新,监制为冯小刚,主演为王志文、陈好、范伟等。

2007年4月,迈视公司与千龙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战略合作项目名称为“千龙•迈视-24小时视频新闻播报”,内容及形式包括并不限于时事、娱乐等全部视频、图文新闻内容。合作过程中,千龙公司需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联合打造“千龙•迈视-24小时视频新闻播报”,从新闻出版政策上保证必要的资质。合作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16日。

迈视网(网址为“www.x.cn”)系迈视公司经营的网站。

2007年8月,紫禁城公司发现迈视网电影栏目提供涉案影片《求求你,表扬我》的在线播放服务。迈视网首页有迈视、千龙网的图标,电影播放栏目的首页没有千龙网的图标。该网站使用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均为千龙公司所有。紫禁城公司对该情形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009年6月19日,迈视公司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2009年7月15日,迈视公司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009年7月,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在涉及迈视网侵犯影片著作权的案件中,将该公司享有的诉讼及非诉讼权利授权给紫禁城公司行使。

紫禁城公司与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签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的(略)代理费用为x元。

上述事实,有(2007)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联合摄制合同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战略合作协议书》及三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紫禁城公司系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根据涉案电影联合摄制方的合同约定,该影片在国内的著作权由紫禁城公司及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现紫禁城公司获得了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就涉案电影相关权利的授权,有权就该影片单独主张权利。据此,迈视公司认为紫禁城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权利存在瑕疵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迈视公司作为涉案网站“迈视网”的经营者,在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求求你,表扬我》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观看该电影。上述行为侵犯了紫禁城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侵犯紫禁城公司享有的复制权。迈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迈视网”提供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时使用了千龙公司的相关证件,但并无证据证明千龙公司参与迈视公司关于“迈视网”电影栏目的经营活动,故紫禁城公司主张千龙公司应与迈视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迈视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并未侵犯紫禁城公司的人身性权利,故紫禁城公司要求迈视公司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紫禁城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其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原审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迈视公司应赔偿的具体数额。紫禁城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亦酌情考虑。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三千元;三、驳回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紫禁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被上诉人迈视公司和千龙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四万元并由被上诉人迈视公司和千龙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迈视公司与千龙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项目不排除双方在电影栏目存在合作,迈视网上涉案影片的播放页面出现千龙公司的相关证件,表明千龙公司参与了该网站电影栏目的经营,因此,千龙公司应当与迈视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迈视公司和千龙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仅侵犯了紫禁城公司对涉案影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涉案影片社会知名度高,市场商业价值大,迈视网站规模大且被控侵权行为具有盈利性,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与同类型案件判赔数额相比过低。被上诉人迈视公司和千龙公司均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紫禁城公司原审期间并未明确主张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影片所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实施,紫禁城公司系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根据涉案电影联合摄制方的合同约定,该影片在国内的著作权由紫禁城公司及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紫禁城公司获得了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就涉案电影相关权利的授权,有权就该影片单独主张权利。

迈视公司作为涉案网站“迈视网”的经营者,在该网站上上载涉案电影,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求求你,表扬我》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观看该电影,上述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迈视公司未经许可实施的上述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紫禁城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虽然迈视公司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涉及到将涉案影片上载至迈视网的复制行为,但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涵盖了将相关信息上载至网络并在网络上传播这两个环节,因此,迈视公司在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过程中涉及到的复制环节,不再单独构成对紫禁城公司对涉案电影所享有的复制权的侵犯。故紫禁城公司关于迈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电影所享有的复制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紫禁城公司还主张迈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电影所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鉴于其在一审过程中并未明确就此提出主张,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本案中,迈视公司和千龙公司签订协议合作的范围仅限于全部视频、图文的新闻内容。虽然“迈视网”提供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时使用了千龙公司的相关证件,但是上述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千龙公司参与了迈视公司关于“迈视网”电影栏目的经营活动,故紫禁城公司主张千龙公司应与迈视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迈视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并未侵犯紫禁城公司的人身性权利,故紫禁城公司要求迈视公司公开致歉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鉴于紫禁城公司原审索赔数额过高,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其索赔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紫禁城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迈视公司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及合理费用三千元,并无不妥。紫禁城公司关于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紫禁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一О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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