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听力严重障碍者)。2009年7月2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自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7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康宁、人民陪审员刘某兵参加的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蔡某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周自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午睡,同村的女孩向某某(8岁)到其家中玩耍,刘某某即产生了奸淫向某某的想法。当向某某至其屋后厨房对面的一间卧室里玩耍时,被告人刘某某将向某某抱到该卧室的双人床上,要向某某自己将内裤脱到膝盖处,然后将自己的裤子拉开,用生殖器在向某某的阴道口处磨擦。事后,被告人刘某某给向某某二元钱买冰棒,叫向某某不要将此事告诉父母。经法医检验:向某某外阴处充血,处女膜充血,处女膜完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同时向某庭提供了证人龙辉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松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周自力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的行为属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二、被告人具有酌定减轻情节,因为他得到了被害人家长及当地村组的谅解,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午睡,同村的女孩向某某(8岁)到其家中玩耍,刘某某即产生了奸淫向某某的想法。当向某某至其屋后厨房对面的一间卧室里玩耍时,被告人刘某某将向某某抱到该卧室的双人床上,要向某某自己将内裤脱到膝盖处,然后将自己的裤子拉开,用生殖器在向某某的阴道口处磨擦。事后,被告人刘某某给向某某二元钱买冰棒,叫向某某不要将此事告诉父母。经法医检验:向某某外阴处充血,处女膜充血,处女膜完整。案发后,经当地村X组织协调,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就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证实:2007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午睡,当日13时左右,被害人向某某(女,7周岁)来到刘某某家找其孙子刘某玩,因刘某未在家,故此向某某即在刘某看电视,后刘某某见向某某在屋后厨房的卧室里玩,即把向某某抱到该卧室的床上(床上有竹席),刘某向某某将裙子脱了,刘某己将向某某的内裤拉到子膝盖处,同时,刘某把自己的松紧短裤脱下至大腿处,露出自己的生殖器,即在床边抱着向某某的腰,用其生殖器在向某某的胯下撞了几下(但没有插至向某生殖器里面去),因其生殖器未能勃起,随后刘某开向某某再未继续,并穿了裤子与向某某一起看电视的事实;另证实,被害人的母亲得知其女儿向某某被刘某某奸淫后,即找刘某某进行对质和发生纠纷的情况。

(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证实:2009年7月23日中午完中饭后,被害人向某某因到邻居刘某家找刘某玩,被刘某某采用卑鄙的手段奸淫的事实和向某某将自己在刘某某家被其奸淫的事实告诉其母以及其母上门找刘某某对质的情况。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9年7月23日或24日下午,被害人向某某在曹某某所开的商店内用两张五角面值的人民币购买了两支冰棒(蛋筒)的事实。

(4)被害人向某某的监护人龙辉莲的报案记录

证实:2007年7月23日中饭后,其女儿向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被刘某淫,且事后刘某向某某二元钱,以及她找被告人对质的事实。

(5)湘潭县X路铺派出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现场照片及被害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奸淫向某某的作案地点及方位情况。

(6)湘潭县人民医院门诊妇产科病历本及法医证明记录

证实:被害人向某某被刘某某奸淫导致其外阴充血、处女膜充血但无明显破裂的事实。

(7)被害人向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实:被害人向某某已满7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系幼女的事实。

(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事实。

(9)视听资料

证实:被告人交待奸淫向某某的犯罪事实的录象情况。

(10)湘潭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

证实:被害人的近亲属已经就有关赔偿问题与被告人一方达成了谅解,因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予从轻处罚的事实。

(11)抓获经过说明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系强奸未遂,但根据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湘潭县人民医院门诊妇产科病历记录及法医证明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生殖器已经接触了被害人的生殖器,依法已构成奸淫幼女的既遂,对该辩护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幼女的身心建康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云

审判员胡康宁

人民陪审员刘某兵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蔡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强奸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