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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3-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清经执申字第275-2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清经执申字第275-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清流县供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镇X路。

被执行人:清流县供销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街。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清流县支行与清流县供销建筑工程公司、清流县供销企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流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0日作出的(1998)清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199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清流县供销建筑工程公司的所有职工已于2000年10月10日前买断身份无生产经营。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0年10月19日依法吊销清流县供销建筑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清流县供销企业总公司的职工也于2000年12月前买断身份,该企业已连续三年未经营。由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清流县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6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1999年12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清流县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1998)清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于200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清流县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并要求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03年7月20日恢复本案的执行,并于2003年8月1日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清流县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恢复执行后查明:二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清流县供销合作社于2001年4月2日对清流县供销建筑工程公司、清流县供销企业总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清算,现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本案的其他特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清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蔡忠新

执行员罗来发

执行员黄水根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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