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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醴陵市仙露野茶籽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汉西,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仙露野茶籽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醴陵市仙露野茶籽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9日作出(2008)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姚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9月23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醴陵市仙露野茶籽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如代理销售货物的交付总数量、总价款以及支付的价款等不清,未对全案的证据予以公开的质证认证,审理程序也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彭雁斌

审判员彭建爱

审判员胡芸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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