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被告杨某,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放弃举证期、答辩期,要求提前进行开庭调解。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陆虹独任审判,即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9月26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之久,经双方家人多次调解无效,现在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未提出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座落在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X街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通房权证(2004)字第5276]、29英寸海信牌彩色电视机一台、海信牌电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及室内家具均归被告杨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虹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杨某 离婚 纠纷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