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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1976年元月8日出生,汉族,航天科技工业总公司第四研究院员工,住西安市曲江X号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徐江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XX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XX的委托代理人徐江涛、被上诉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贞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12月21日,原告曹XX与被告万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于2006年9月30日交房,但约定因出卖人不可抗拒的政府行为和买房人未付清房款可据实延期。2006年8月16日西安市规划局曲江分局和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按照市政办发(2006)X号文件对曲江X号建筑实施夜间点亮工程。该通知明确要求被告执行规划局曲江分局和曲江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审批过的曲江X号夜间照明方案,并在主体施工时同步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建筑交付时同步投入使用。后被告因此对该工程的电气部分重新投入资金,重新设计,并进行设备定货。2006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顺延交房,承诺顺延交房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前。被告实际交房日为2006年11月21日。该通知中被告对延期交房表示歉意并承诺免收6个月物业管理费。原告在被告的2007年6月30日前物业费、装修垃圾处理费及2007年2月28日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单收费收据上签字确认。2007年8月20日,西安市房地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在被告请求加快对曲江X号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上批示“情况属实,将尽快安排实测”并加盖公章。该报告涉及西安市政府为有效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要求市房管局对2003年以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进行清查,开设绿色通道,确保优先测量而一直未对曲江X号房屋面积实测作出安排等内容。现被告已完成原告房屋之备案手续。被告曲江X号楼房宣传册上有承诺“小区x平方米运动场所”等内容及示意图,但该宣传册上在封面装订处亦有明确文字指示,“以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审批为准,双方权利义务,以最终买卖合同为准”。2006年3月9日,因曲江新区X路规划调整,被告之曲江X号的运动场所被部分占用,经被告申请,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同意被告另行报规划审批。

2008年9月8日曹XX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称,2004年12月21日,其与被告万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于2006年9月30日前交房,但被告于2006年11月21日才交房,延期交房52天。合同并约定被告于房屋交付使用后300日内,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现因被告原因,致原告不能如期取得房屋产权证,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被告在销售前,承诺该小区有x平方米超大运动场,但截止目前,被告没有建设该场地,而该地方已被占用。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x元。综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其延迟交房违约金6560元。2、支付其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102.6元。3、被告在15日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证。4、因被告违约没有建设运动场馆,被告应赔偿原告x元。5、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万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均不能成立。因曲江管委会要求“点亮工程”,房屋被延期交付,但双方已经谅解;又因市房地局集中办理旧房产证,致使房屋备案延期,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该房现已备案登记,但不可能在15日内办证。体育运动场馆建设虽是被告在宣传资料里的宣传,但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双方所订合同为准,且原运动场所未建系规划调整所致,被告并无过错。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西安市规划局曲江分局和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属政府机关,对被告有管理职权,其通知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应该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通知履行指令和命令。因此,“点亮工程”通知对被告属可归因于政府行为的不可抗力,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因出卖人不可抗拒的政府行为和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约定,原告以被告延期交房为由要求判付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西安市房地局在被告请求加快对其曲江X号面积实测的报告上批示“情况属实,将尽快安排实测。”表明其认可被告报告内容,亦表明延期办理备案登记非被告的原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请求亦不能予以支持。被告楼房宣传册上虽有“x平方米超大运动场”等内容及示意图,但作为宣传资料及广告,其内容亦有“以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审批为准,双方权利义务,以最终买卖合同为准”的文字内容。因此,该宣传资料及广告内容属不确定内容,不能视其为要约。原告应对广告内容作出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与此有关的约定。城市建设项目均应遵守城市规划许可,被告对运动场所建设也应如此,被告因规划调整,另行对运动场所报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此无过错,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曹XX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曹XX承担。

宣判后,曹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万业公司延期交房的原因不是因“点亮工程”的实施,而是万业公司的曲江X号工地发生两起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万业公司曲江X号楼房宣传册中承诺小区x平方米运动场地构成要约,政府修路只占用了x平方米的三分之一左右的面积,万业公司应建设剩余面积的运动场所,万业公司没有建设时,理应赔偿购房者的损失等。曹XX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其在一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由万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万业公司则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曹XX上诉未提交新的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曹XX与万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双方合同约定万业公司应于2006年9月30日交付房屋,而万业公司实际交房在2006年11月21日,延期交房52天,此与政府要求的“点亮工程”亦有关联,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因出卖人不可抗拒的政府行为,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的约定,万业公司就其延期交房亦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万业公司就此表示免收6个月物业管理费,曹XX也同意并予以接受,可以认定双方就延期交房问题已达成和解并予以执行,故曹XX上诉主张万业公司支付其延期交房违约金65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中,万业公司提交其给西安市房地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请求加快对曲江X号房屋面积实测的报告,以证明系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因造成本案房屋测量及备案登记的延期,因而导致了曹XX迟延取得房产证,西安市房地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在此报告上批示“情况属实”,现万业公司已完成了涉案之房屋的备案手续,等待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针对上述证据曹XX并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因此应认定万业公司主张延期取得房产证并非自身原因所致的理由成立。故对曹XX上诉请求万业公司支付其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102.6元,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万业公司虽在售房宣传册中写有“小区x平方米超大运动场”的内容及示意图,但曹XX与万业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而且事实上x平方米的运动场所目前未建成,也是因政府规划的调整所致,万业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曹XX上诉认为万业公司对此应赔偿其x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曹XX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曹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兰

代理审判员赵红亮

代理审判员张珺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仇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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