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栾川XX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系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系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栾川XX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XX收购第三人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第三人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退出。
二、原告张XX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第三人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成本款x元人民币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同日,第三人将现有公司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印鉴、会计账目手续移交)交还原告张XX。
三、本案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张XX及第三人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各负担2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新普
审判员常刚
审判员王玉柱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艺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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