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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郑铁中刑初字第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郑铁检分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高翔、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0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携带毒品从四川省德阳火车站乘上成都开往沈阳北的K386次旅客列车X号车厢X号上铺。次日13时许,当列车运行至西安开车后,乘警在被告人魏某某携带的黑色帆布包内查获白色手纸包着的可疑物3包,内有白色分装袋装着白色结晶体共计5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色结晶系甲基苯丙胺,重281.25克。同时提供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检验报告、火车票、毒品照片、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提出了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魏某某系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初犯,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携带毒品从四川省德阳火车站乘坐成都开往沈阳北的K386次旅客列车X号车厢X号上铺。次日13时许,当列车运行至西安开车后,乘警从被告人魏某某携带的黑色帆布包内查获用白色手纸包的可疑物3包,内有白色分装袋装着白色结晶体共计5袋,并当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该白色结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4.3%,重281.25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5月15日K386次列车行驶至西安开车后,乘警发现X号车厢X号上铺旅客形迹可疑,即对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帆布包进行检查,从其包内查获用白色手纸包装的3包物品,内有白色分装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经讯问该旅客叫魏某某,魏某某对其携带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田××、吕××(6车厢X号上铺乘客和6车厢X号中铺乘客)证言证实,乘警从X号上铺旅客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的经过。

3、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抓获被告人魏某某的同时,将其携带用纸巾包装的白色可疑物3包提取并予以扣押。

4、沈阳铁路公安局检验报告及称量记录证实,被告人魏某某携带的内有白色结晶体的疑似毒品5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4.3%,重281.25克。

5、毒品照片证实,被告人魏某某携带毒品的袋数、形状、特征。

6、被告人魏某某乘坐K386次车票证实,魏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乘坐K386列车6车X号上铺。

7、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其运输毒品的情节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魏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携带并予以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并未认定和指控其他犯罪嫌疑人参与该起运输毒品犯罪,故辩护人所提魏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魏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供述其是为独××运输毒品,并提供了独××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居住地址,公安机关据此将独××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故辩护人所提魏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流入社会,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魏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二、没收的个人财产一律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红伟

审判员王新国

审判员马中州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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