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建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杨某某。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杨某某.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共同支付原告郑州建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三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九元。
二、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八十七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九十三元五角,由原告郑州建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一百元,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某政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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