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诉被告南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

被告南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诉被告南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开的工程机械维修店由于欠配件费、修理费、装载机租赁费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0年3月3日在其办公室结算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经营工程机械配件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南某某于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份期间,在原告处修理推土机、挖掘机,下欠原告修理费x元;2007年9月被告租用原告装载机,下欠租赁费1600元;以上被告共计欠原告x元。2010年3月3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以上拖欠款项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修理费x元,装载机租车费1600元,合计x元整。此后,被告一直拖欠该款项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修理费、装载机租车费共计x元之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长期拖欠欠款不还,引发本案纠纷,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欠款x元。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伟民

审判员卫秀萍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成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