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奋安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703。

委托代理人林开华,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奋安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奋安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8)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5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奋安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一、现欠福建奋安建材有仓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肆仟贰佰叁拾叁元(小写)x.3元。…三、付款方式:将款汇入指定帐户,并承诺不得将现金直接交给经办人。四、违约责任:若逾期还款,除应归还货款本金外,同时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欠款总额日千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债权人因追债造成的一切损失。…”2008年10月,原告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欠条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已明确确定被告应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自2007年1月6日起算暂计至2008年10月28日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货款人民币x元偿还给原告福建奋安建材仓储有限公司,并赔偿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08年10月2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是债务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二、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福建奋安建材仓储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长期拖欠货款,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及原审法院的认证,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无新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即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出具的欠条明确体现上诉人朱某某欠被上诉人福建奋安建材仓储有限公司x元的货款,并应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审判决上诉人朱某某向被上诉人福建奋安建材仓储有限公司偿还所欠的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上诉人朱某某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永凌

审判员吴一萍

代理审判员袁文伟

二ОО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