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偷偷潜入百泉镇X村刘xx家,将其家中的一台组装电脑和150元现金盗走。同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潜入刘xx家中归还电脑时,被刘xx当场抓获。案发后,所盗赃物已追退失主。被盗电脑价值24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辉县市公安局百泉派出所抓获证明、辉县市公安局辉公(百)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刘x的证言、被害人刘xx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翔升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范宇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