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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

被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董某。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八十一元减半收取七百四十元五角,由原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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