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渑池县人民法院、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甲、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西工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渑池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院工作人员。

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曹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

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西工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

负责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曹某乙,均系河南陕州(略)事务所(略)。

原告渑池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渑池法院)、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甲、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西工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渑池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渑池法院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群章,被告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被告昊天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保险公司渑池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渑池法院、原告赵某某诉称,2010年3月12日6时50分许,在渑池县高速引线红绿灯路口处,崔某子驾驶豫x号重型货车沿黄某路自东向西行驶到黄某路口处,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已过中线的豫x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崔某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赵某某受伤后被送到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分别造成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x元、渑池法院车辆施救费、车损x元,但被告拒不向原告赔偿。豫x号重型货车实际车主系被告曹某甲,挂靠在被告昊天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投保。原告渑池法院的豫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渑池支公司投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渑池法院车辆施救费、车损x元;原告赵某某误工费等各项损失x元。

被告曹某甲辩称,原告各项损失,在合理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原告。

被告昊天运输公司辩称意见同被告曹某甲的辩称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渑池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赵某某,因被保险人渑池法院没投乘座险,故不承担责任;我公司只在被告曹某甲、被告昊天运输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剩余车损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6时50分许,在渑池县高速引线红绿灯路口处,崔某子驾驶豫x号重型货车沿渑池县X路自东向西行驶到黄某路口处,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已过中线的豫x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豫x号车辆受损。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崔某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渑池支公司确认原告渑池法院的车损为x元,残值为370元;原告渑池法院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理车辆中发生车辆实际修理费为x元(含施救费300元)。庭审中原告渑池法院增加诉讼请求600元,系贴太阳膜和处理事故加油各花费3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某被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3月19日出院,住院8天。出院诊断:1、右锁骨骨折;2、右侧肋骨骨折。出院医嘱:1、休息两月;2、继续外固定,药物治疗,功能锻炼;3、2周后复查,不适时来诊。原告赵某某住院花费2698.5元,在渑池人民医院门诊花费315元,在洛阳正骨医院花费900元。共计花费3913.5元,其中被告曹某甲垫付2000元。原告赵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妻马丽丽护理,马丽丽系渑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月平均收入1723元。原告赵某某的伤情经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0年5月17日作出的仰韶司鉴字(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十级伤残。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渑池法院车辆施救费、车损、太阳膜、加油费等共计x元;赔偿原告赵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x元。

另查明,豫x号车登记在被告昊天运输公司,被告曹某甲系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豫x号轿车系渑池法院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渑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和车损险。原告赵某某父亲赵某,X年X月X日生;母亲杨桂芬,X年X月X日生;女儿赵某宇(曾用名赵X),X年X月X日生。均系非农业户口。原告赵某某姊妹三人,均已成年。

本院认为,崔某子驾驶被告曹某甲所有的豫x号重型货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崔某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因崔某子系被告曹某甲的雇佣人员,且在雇佣活动中发生致害行为,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某由其雇主被告曹某甲负担。根据庭审中出示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渑池法院的各项经济损失为x元(实际修车费x元-残值370元)。原告赵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913.5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2559.32元(x.56元/全年÷365天×65天);护理费为459.56元【(1752元+1709元+1709元)÷3÷30×8天】;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40元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营养费70元、残疾赔偿金x.12元(x.56元/全年×20年×10%)、被扶养人杨桂芬的生活费6377元(9566.99元/全年×20年×10%÷3)、被扶养人赵某宇的扶养费4305元(9566.99元/全年×9年×10%÷2)、鉴定费8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为2000元,综上,原告赵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元。由于豫x号车登记在被告昊天运输公司,被告曹某甲系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豫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渑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和车损险。根据交强险、三者险的相关规定,原告渑池法院的财产损失x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某额内先行赔偿2000元,余款x元按照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崔某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某比例划分,分别由被告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赔偿70%,即x元;被告保险公司渑池支公司赔偿30%,即5589元。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x.5元在交强险责任某额之内,故被告保险公司西工支公司应予赔偿,其在赔偿时应扣除被告曹某甲垫付的2000元,即x.5元。被告曹某甲和被告昊天运输公司辩称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原告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案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范围之内,被告曹某甲、被告昊天运输公司不再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西工支公司赔偿原告渑池县人民法院财产损失x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赔偿原告渑池县人民法院财产损失5589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西工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x.5元,扣除被告曹某甲垫付的2000元,实际给付x.5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7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200元,被告曹某甲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江波

人民陪审员符新强

人民陪审员南荣荣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立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