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密市香山煤业有限公司不服新密市人事劳动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密市香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人事劳动局,住所地新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冯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密市青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密市香山煤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新密市人事劳动局作出的豫(新密人劳)工伤认定〔2009〕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受理后,于2009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冯某乙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乡、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郭某,第三人冯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7日0点40分左右,第三人丈夫李万宣走到新密市X镇X村X组路段时,被牌号为豫A-x的两轮摩托车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3月26日被告受理了第三人提出的对李万宣的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告却一直未通知原告,也未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后被告于2009年5月6日作出豫(新密人劳)工伤认定〔2009〕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李万宣为工亡。但被告一直未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也未告知原告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间和相关权利。直到新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第三人申请仲裁的开庭通知,原告聘请的律师于2009年8月17日查阅被告卷宗材料时才得知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后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豫(新密人劳)工伤认定〔2009〕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密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新密政复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豫(新密人劳)工伤认定〔2009〕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上,因原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李万宣是不可能到原告处上班的,新密市国土局平陌国土资源所、新密市煤炭局平陌煤管站的证明材料均可证明这一事实。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确定李万宣为工亡不仅无事实根据,而且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豫(新密人劳)工伤认定〔2009〕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豫(新密人劳)工伤认定〔2009〕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均应自2009年5月12日起开始计算。而原告提起复议的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2009年9月29日,均已超过法定的起诉和申请复议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起诉或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密市香山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尚超峰

审判员张海涛

审判员周金水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