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高某甲、高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住(略)。系被告人张某母亲。

指定辩护人李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现押吉首市看守所。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高某甲、高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5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高某甲在吉首市湘山银都小区停放摩托车的地方盗走被害人肖某某125女式摩托车一辆,后由高某甲将车变卖得赃款600元。赃款被张某、高某甲全部挥霍。该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2520元。

2008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高某乙、高某甲、孟涛(另案处理)在吉首市团结广场鸿瑞大厦内,盗走吴某某“中能”男式125摩托车一辆,后由高某甲将车变卖得赃款700元。该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3485元。

2008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高某乙在吉首大学总理楼楼下停车场内,盗龙某某停放的“钻豹”125男式摩托车一辆,骑至吉首大学篮球场,见有人巡逻便弃车逃跑,逃跑途中被吉首市公安局巡逻干警抓获,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该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5423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及被盗车主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甲、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甲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0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乙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9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是主犯。被告人张某、高某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被告人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张某上诉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能坦白认罪,应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高某甲、高某乙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的事实清楚,不仅有失主及证人的证明,还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印证,被告人张某、高某甲、高某乙对全部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构成盗窃罪。其中张某参与盗窃3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高某甲参与盗窃2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005元,数额较大;高某乙参与盗窃2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908元,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行为积极,均是主犯。此外,被告人张某、高某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依法对三被告人分别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且对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高某乙分别予以了减轻、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鲁勤练

审判员向力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盗窃 高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