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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帅某某与被告株洲市星奥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唐某某、刘建光、宾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株洲市星奥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起群,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帅某某因与被告株洲市星奥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唐某某、刘建光、宾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案合伙协议纠纷系帅某某与唐某某合伙经营株洲市星奥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清算转为的借款,现双方确认至2009年10月14日止解除双方合伙经营和借贷关系(即解除2007年3月6日的合伙协议,解除2007年7月30日的协议书及由此产生的785万元的借条)。双方均确认株洲市星奥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归唐某某所有和经营,即帅某某不再主张对株洲市星奥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拥有的股权。帅某某退出该厂的合伙经营,之前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所有债权归唐某某所有。

二、由唐某某在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给帅某某,在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每个月支付20万元以上)给帅某某,共计450万元(含帅某某原对该厂的股权投资、借款等经营资产)。双方对合作经营及由此产生的借款了结完毕。

三、关于唐某某就与帅某某合伙经营中,向公安部门主张的帅某某的员工侵占工厂货款的事件,因双方均确认属合伙经营的纠纷,故唐某某另行撤回主张。双方对对方在经营期间各自占有的货款和利润均不再相互主张权利。

四、株洲市星奥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对唐某某上述450万元的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唐某某、帅某某各自承担x元。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罗湘武

人民陪审员韩湘琴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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