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大专文化,原系凤凰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主任,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4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9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8)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程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我贪污和受贿均与事实不符,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判处。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应是贪污的主犯,原审对其贪污罪认定事实错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畸轻;对其受贿罪判处缓刑,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依法判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丽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滕学军、何国福贪污案,本是同一贪污案件,三名原审被告人在这一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是有主从犯之分的,应合并审判,但原审分开审判,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08)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张天华

审判员鲁勤练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某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某,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受贿罪 某某 贪污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