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凯旋印务有限公司诉杜某某、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凯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北段北环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彦波、张某甲,河南邦基(略)事务所(略)。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州市凯旋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沙口路北段北环立交桥南的房屋(其中厂房300平方米,办公用房68平方米)租于原告,租金为每年x元,租赁期限为2007年11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按时向被告缴纳租金,其中于2009年12月15日向被告缴纳了2010年元月至2010年6月30日的租金,被告张某乙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0年3月份,原告所承租厂房遇政府拆迁,原告于2010年3月20日搬出厂房。根据上述合同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将所剩余的租金x元返还给原告,但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均遭到拒绝,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租金x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2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及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提交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

三、被告出具的房屋租金收据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被告杜某某辩称,因合同到期前,双方约定不增加租金但多收的租金不予退还,且原告尚欠电费90多元未交。

被告张某乙辩称,房屋是杜某某出租的,本人只是参与了管理,本案与被告无关。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

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与被告杜某某于2007年9月1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杜某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租金x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并约定如遇国家依法拆迁,合同自动解除,被告返还原告未用完的租金。2009年12月15日原告又向被告缴纳了半年的租金x元,并由张某乙为原告出具了收据,期限2010年元月至2010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原告所租房屋遇政府拆迁,原告于2010年3月底前搬出,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租金,被告以双方有约定,原告所欠电费未清等为由未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某某2007年11月20日所签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内,租赁房屋遇政府依法拆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此种情况下的处分办法,即合同自动解除,返还未用完的租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返还未用完的租金,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合同解除日期定为2010年3月底为宜,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等的请求未有约定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因被告张某乙只是管理人,因此张某乙的辩解成立,予以采信。被告杜某某的辩解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市凯旋印务有限公司租金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长韩建伟

审判员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志军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葛征宇(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