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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津民二督字第X号

申请人津市市兰苑宾馆破产还债清算组。

负责人揭某,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津市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津市市兰苑宾馆破产还债清算组因被申请人已偿清餐饮、住宿费,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津市市兰苑宾馆破产还债清算组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申请人津市市兰苑宾馆破产还债清算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中元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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