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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外号“麻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9年3月2日被广东省惠州铁路公安处临时羁押,同年3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玉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伟华、周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吉恒担任记录。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与外号“武松”名彭某及刘某流(已判刑)三人商量去偷电缆线,三人便骑摩托车到樟市X路段踩了点,然后返回县城准备了作案工具。当晚10时许,被告人三人便携带作案工具坐摩托车到了山背村路段,被告人雷某某和“武松”则去偷电缆线,刘某流负责望风放哨。约半小时后,同案犯刘某流被赶来的电信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和“武松”从山上逃脱了。被告人雷某某和“武松”砍断的电话电缆线260.3米,砍断通往樟市片的光缆线两根计320米,所砍断的两根光缆线和电缆线造成樟市、洋市、雷某、青兰等地3740户电信用户不能使用,中断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经鉴定被砍断的电缆线260.3米,价值970元、被砍断的光缆线320米,价值246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彭某某、邓某某、何某某、唐某某、史某某、欧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中国电信有限股份公司桂阳分公司的情况说明、2008年5月樟市、洋市、雷某、青兰一片的电话用户统计表和通话结算清单,桂价认证字(2008)第X号价格认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为盗窃铜线营利,而盗剪了桂阳县X镇山背X号机房1.5公里处的电缆、光缆线,造成了该片3740户用户通讯障碍,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参与盗窃犯罪,是主犯。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玉清

审判员曹伟华

审判员周华

二OO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胡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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