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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护理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护理学校。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校长。

委托代理人孟海峰,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70年9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汉族,成年,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三和,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兰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王某丁,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焦作护理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4)武民初字第792-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护理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孟海峰,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谢三和,原审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兰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结果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4)武民初字第792-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王某龙

审判员高阳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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