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监管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濮阳市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齐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8)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09年6月25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其银、冯某某,被上诉人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林,原审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08)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玉香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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