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X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继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
被告南阳华大博元高科技研发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新,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阳华大博元高科技研发中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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